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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甲○○

乙○○

丙○○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複 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成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繼承人戊○○遺產總額5,543,920元,原告主張特留分總和為10分之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17,568元(計算式:5,543,920元×(1/10×4)=2,21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9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 儒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存在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