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高德勝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而抗告人已於111年10月5日親自收受補正裁定,然迄今尚未補繳抗告費用,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故抗告人未遵期繳納抗告費用,依前揭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何効鋼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