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高德勝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度家救字第28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故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若經第二審法院命限期補繳裁判費後,逾期仍未補繳者,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之規定,僅限制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抗告經本院命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1,000元,抗告人於111年8月15日親收函文,而其所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此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抗告人迄今並未補繳裁判費用。故抗告人未於期間內繳納裁判費用,依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陳淑媛

法 官 周健忠法 官 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