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賴桂蘭即信福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被 告 花蓮縣○○鄉○○法定代理人 林清水訴訟代理人 林志祥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扣抵逾期違約金部分,倘若可採,則原告依系爭契約本可對被告主張給付剩餘之工程款,原告之工程款債權並不因被告主張扣抵而消滅,則被告受有何利益?原告又受有何損害?本件被告有無不當得利情事?原告僅依民法第179條為本件之請求權基礎,能否達訴訟目的?綜上,為達紛爭一次解決,本件有使原告確認請求權基礎之必要。
二、兩造並應於112年4月21日陳報下列事項:㈠倘本件工期以「工作日」計算,原定應完工之日為何(請列計
算式)?此期間是否有不計入工期之天數?㈡本件於110年6月18日會勘後,何時確定剩餘應施作工程的內
容?原告於何時開始施做此部分剩餘工程及何時申報竣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