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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水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桂蘭即信福土木包工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桂蘭即信福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500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