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釋證嚴即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二條、第十六條所示。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並提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等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就修正後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載之條文修正,與董事會之組織、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有關,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