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文貴
陳偉銘翁若敏杜烱烽劉顯達朱元祥
蘇廣華陳宇嘉
林國彬許芳銘共 同送 達代 收 人 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查聲請人於董事會會議中提案選任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且聲請人所出具之董監事名冊,所載之全體董事共11人,惟所呈報之清算人名冊、同意書僅10人,應補正之。
二、聲請人所出具之臺灣觀光學院第十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記錄,漏未提供董事會簽到表,應補正之。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訂有明文。聲請人於呈報時並未檢附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且所附教育部110年12月9日臺教技㈡字第1100169767號函,形式觀之亦無法得知教育部「准予解散登記」,均應補正之。
四、應補正臺灣觀光學院之捐助章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