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余宗柏即財團法人花蓮縣宗泰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花蓮縣宗泰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宗泰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8年10月19日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於98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2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0年第一次董事會議簽到簿、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對照表、花蓮縣政府111年8月4日函等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示條文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其餘捐助章程條文之修訂,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亦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