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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陳秀祝被 告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4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15日裁定補繳,原告就該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並補提結算明細表以釋明確認標的「縣界碑」之建構費用,而有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原因,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縣界碑」為其所有(建構費用為新臺幣649,420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9,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