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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林整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藏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該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因信託而登記為所有人,委託人:林豐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9,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8,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訴外人林昆弘等人主張其等為林豐裕之繼承人,已終止與原告間就上開土地之信託關係並請求移轉登記等(本院111年度補字第99號),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