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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張瓊方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被 告 黃采葳訴訟代理人 姜菊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主張被告應塗銷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102)及同段53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84年7月24日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依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且低於上開房地之價值,核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9,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