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吳政治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被 告 花蓮聖地慈惠堂法定代理人 陳湄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徒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花蓮聖地慈惠堂民國111年7月2日第18屆第1次臨時信徒大會就案由二「修訂本堂章程部分條文」所成之決議無效;備位則請求撤銷上開決議。因上開先備位之訴均非屬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且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為聲明並非關乎費用數額爭執,若其獲勝訴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能計算,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