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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作仁被 告 盧寶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給付看護費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