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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鄭美雲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被 告 吳碧松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複 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系爭解除套繪協議之文義不明,影響本件判斷,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二、兩造應於112年5月5日前,具狀補正事項下列事項,並附具相關證據:

㈠原告土地遭套繪原因為何?是否因提供作為系爭旅館建築基

地一部之「法定空地」而遭套繪?㈡作為建築基地一部之「法定空地」(參建築法第11條),其

設置的目的為何?其與「法定停車空間」是否等同?㈢系爭解除套繪協議中,有關「車位解除建管套繪費用(如行

政程序、建築物改善等)由賣方負擔」之約定,其中「車位」是否指「法定空地」?另應由賣方(即被告)負擔解除建管套繪之行政程序費用,是否包含建物免除「附建停車空間」或「附法定空地」義務所應繳納之「代金」費用?㈣若上揭㈢之「代金」費用,非約定由「被告」負擔,則原告在

其購得之系爭旅館屬「合於」建築法規建物之情形下,有何義務或現實必要性,而需「額外」繳付代金為被告解除套繪?被告曾否告知原告上揭解除套繪之代金繳交義務,係原告就系爭買賣契約「額外」負擔之義務?並附具相關證據。㈤撰擬系爭解除套繪協議之房仲業者,係由何人委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