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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茂生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