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振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遠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確認過水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