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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彭世傑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郡宇

陳罕陳淑珍廖子紳楊柏鈞

胡晉威即石晉威

方成聖

林宗澔林恩虹林義忠楊耀祥詹梅玉鍾喆鍾穎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妨害秩序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事實,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所列之偵查案號偵辦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偵查結果相關,屬於本案事實上之前提問題。從而,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