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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陳品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晉間請求拆物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53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