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被 告 陳碧枝被 告 吳彥霖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112年9月13日下午4時25分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書狀,應於10日內提出。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事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月3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電話紀錄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預計為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兩造應遵期提出書狀,逾期均不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