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 告 彭萌俐被 告 楊承宇

廖樂天

黃宇甄

曾吉彰

梁盛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