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馬萬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是萬榮鄉馬遠村村長候選人,與另村長候選人馬鍾啟,就本次選舉開票結果差1票,我覺得有疑慮,所以提出申請重新驗票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明文規定提出重新計票,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村長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是以,聲請人聲請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村長選舉應重新計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