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選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杰敏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次花蓮縣豐濱鄉港口村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伊之得票數與當選者票數相差2票,系爭選舉之選務人員與當選者有親戚關係,伊不信任選務人員,開票當天其有要求現場驗票遭拒,才向法院聲請行政驗票及計票,請法院執行等語(卷11、17頁)。

三、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聲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村長之選舉,聲請人為花蓮縣豐濱鄉港口村第22屆村長候選人,有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公告之花蓮縣第22屆村里長候選人名單附卷可參,且經聲請人自承在卷,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重新計票,自屬無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可文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