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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智股)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見喨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9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