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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0號聲請人即原告 俞玉華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被 告 周富美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相 對 人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龔文俊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勘驗選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提供相對人保管之民國111年11月26日所舉行之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第22屆里長選舉之選票(含有效票、無效票)供本院勘驗。

理 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47條定有明文。法院於勘驗時準用前開規定,同法第367條亦有明定。是法院於勘驗時得命第三人提供標的物,且該標的物並不限於書證。再按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6項、第7項前段規定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111年11月26日所舉行之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第22屆里長選舉,經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被告當選,得票數為167票,另一名候選人原告得票數為165票,相差2票,而無效票有10票。該次選舉開票過程有現場民眾踴躍、下大雨雨聲吵雜、唱票方式混雜情事,造成選票漏計、誤計、混淆、少計或多計情形之瑕疵,聲請保管選票之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提出選票供勘驗等語,提出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公告、計票查詢、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並舉證人曾國龍到院作證以為釋明。經本院審酌聲請意旨,認聲請人所陳上情,確有勘驗選票重新計票之必要。系爭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里長選票目前在相對人保管中,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