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5號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精股)訴訟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郭思妤被 告 古金榮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複 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以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對被告提起之當選無效之訴。因被告是否構成賄選罪,為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當選無效有無理由之前提,而被告所涉賄選案件(本院刑事庭111年度原選訴字第6號),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18日宣判,為避免民、刑事判決就被告有無賄選之事實認定產生歧異,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