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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選字第7號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林世媛被 告 劉添順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花蓮縣萬榮鄉第2選舉區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萬榮鄉鄉民代表當選人。被告為求勝選,先於111年9月上旬中秋節前某日,向訴外人羅進順、劉桂香所營順昌西點麵包店訂購月餅禮盒30盒(每盒單價新臺幣《下同》300元,每盒內有8顆月餅)。被告與其配偶何愛花嗣基於共同賄選之犯意,推由何愛花於111年中秋節前夕在花蓮縣○○鄉○○村0鄰00○0號,以行求交付月餅禮盒1盒之方式,向有投票權之人黃阿勇表示要其投票支持被告而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又被告上開投票賄賂有投票權之人之罪嫌,業經原告以111年度選偵字第27、33、36號等起訴書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公訴。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另就被告提出之被證1黃阿勇於警詢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卷附之逐字稿譯文(即附件)同意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依該譯文顯示警察並無對黃阿勇說,若沒有說是何愛花送的月餅,就不給他回家等語。另一般人收到月餅禮盒,不會記憶數量有幾個,黃阿勇對於月餅數量的認知本來就不是很清楚,警察提示8個月餅的禮盒照片給黃阿勇看時,黃阿勇也說對就是這個等語,並聲明: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111年中秋節前所購買之月餅禮盒,雖有因自己之村長

身分,贈送給各鄰長、村幹事、教會長老及牧師,但就是沒有贈送給黃阿勇,另經向何愛花確認,何愛花亦表示其並未贈送月餅禮盒給黃阿勇。黃阿勇於警詢時證稱收到有6個月餅的禮盒,明顯與何愛花去年贈送有8個月餅的禮盒不同,黃阿勇於本院作證時亦表示其所收受的6個月餅的禮盒,是第三人林月華贈送,而非何愛花,之所以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有誤,是因黃阿勇過於緊張,且黃阿勇在一開始於專勤隊作證時,就已經知道是針對何愛花贈送月餅禮盒的調查,警察並提示月餅以及何愛花之相片,向黃阿勇表示快點承認,其他承認的人都回家了,黃阿勇才因此在當時錯誤陳述何愛花有贈送月餅。另林月華亦有到本院證述,內容與112年2 月9日黃阿勇之證述內容相符,林月華表示其送給黃阿勇之禮盒內有6個月餅,此部分也與黃阿勇在警詢中之陳述相符。從而,被告確實未於111年中秋節前贈送月餅禮盒給黃阿勇,原告本件起訴應無理由。

㈡另被告提出之被證1黃阿勇於警詢之錄音錄影光碟及卷附之逐

字稿譯文(即附件),本院已於112年1月5日準備程序中與兩造確認此部分無調查之必要,故該證據應不得再提出審酌,否則已違反辯論主義。又由上開警詢資料內容觀之,警察於詢問黃阿勇時,已有影響其依法得請律師或法扶律師到場之權利,且警察開始訊問其欲追查之事實以前,即向黃阿勇表明「警:警方接獲舉報喔,稱劉添順夫婦喔,於111年9月5號啦,早上8點到9點之間啦,由那個他老婆何愛花,到鳳林鎮長橋里,那個麵包店,○○麵包店喔,訂購大量禮盒喔,贈送給那個○○村部落的特定人士,是否屬實?是不是?」等語,企圖建構被告與何愛花有購買月餅禮盒贈與他人之前提事實,進而影響黃阿勇之後之陳述。另黃阿勇根本沒有說出其收到禮盒之原因,警察就先表示「警:之前…都沒有,只有…,這次要送是因為要參選鄉民代表嘛…。」等語,企圖暗示誘導黃阿勇收到禮盒之原因與選舉有關。黃阿勇本來已向警察表示拿月餅來時並沒有講什麼,警察竟回應「警:不是,你不是有聽到她有…她有跟你說什麼嗎?」、「剛剛你不是說她送月餅禮盒給你的時候,有說因為要…要那個支持那個選代表嗎?」、「當時何愛花送月餅…拿月餅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說要支持誰。」等語,然而先前黃阿勇的陳述根本沒有提過任何誰有在送月餅時跟他說什麼或要他支持選代表等語,可證警察於製作本件警詢筆錄當天在開始錄音前必定已經與黃阿勇詢問本件內容,警察於受詢問人權利告知以前,即開始為訊問之不當情形,證據能力及證明力有疑慮。又警察問黃阿勇有無系爭選舉投票權時,黃阿勇兩次均為回答沒有,可見其當天陳述非常緊張,亦可證黃阿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因111年11月2日過於緊張,才會為錯誤陳述等語,應屬可信。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01頁、第156頁):㈠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及當選人。

㈡何愛花為被告之配偶。

㈢被告從99年起就擔任萬榮鄉○○村村長到111年12月。㈣被告有在111年9月上旬之某日向羅進順、劉桂香所經營之鳳

林鎮○○里之○○西點麵包店訂購月餅禮盒30盒,每盒內有8顆月餅,價格每盒300元。

㈤黃阿勇於系爭選舉為有投票權之人。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行賄黃阿勇以於系爭選舉中投票予己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有無向黃阿勇行求約定於系爭選舉中投票於己?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128條定有明文。選罷法第128條第2項立法理由為「增列但書規定,於選舉訴訟時排除民事訴訟之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以避免當事人假借訴訟程序達成非法之目的,並防止選舉舞弊」。又按證言之證據力,固由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惟法院取捨證言,應依證人與兩造之關係、參與待證事實之緣由,及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等項,加以綜合判斷,並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為內在制約,依自由心證法則判斷該證人之證言是否可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程序固無拘束力,然民事法院對於當事人就待證事實,舉刑事訴訟中所使用之證據為其立證方法者,倘確屬重要,即應予以調查,以決定其取捨,並記明於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及其配偶有於上開時地以月餅一盒行求黃阿勇

約定於系爭選舉中投票予被告等節,係舉黃阿勇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結文、月餅照片等為證(見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華廉查霖字第11172525330號刑案偵查卷第183至191頁、第201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7號偵查卷第95至99頁、本院卷第53至61頁)。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

㈢經查,黃阿勇曾於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36分許至花蓮縣專

勤隊就本件被告涉犯選罷法案件接受警方詢問,復於同日下午2時28分至花蓮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偵訊等情,有上開警偵筆錄可證,應可信為真。又原告係以被告有向黃阿勇行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作為其本件主張被告有當選無效之情之原因事實,亦即人證黃阿勇即為本件極為重要之證據方法,黃阿勇於歷次就本件被告涉犯選罷法案件所為之陳述,法院依前揭說明自應加以綜合判斷,並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為內在制約,依自由心證法則判斷該證人之證言是否可採。至於被告雖抗辯兩造已於本院112年1月5日行準備程序就黃阿勇於警詢時之陳述之證據方法為捨棄而不予調查,本件若予調查並採為證據使用,有違反辯論主義云云,然本件為當選無效事件,並非普通之民事訴訟事件,事涉公益性,選罷法第128條亦規定限制當事人就捨棄、不爭執事實效力等之處分權利,而原告主張之上開警詢筆錄及錄音錄影光碟,既已於本件相關之刑事案件(即花蓮地檢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7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中提出作為證據,依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恝置不論,仍應為調查,合先敘明。㈣再查:

1.證人黃阿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訴代:你是否認識在座的被告劉添順跟他的妻子何愛花?證人:不是朋友,但是認識。被告訴代:在111年11月2日,在花蓮縣專勤警察面前做筆錄,你說何愛花在去年中秋節時送你月餅禮盒,你有這樣講嗎?證人:我有這樣講。被告訴代:在111年11月2 日,你在專勤隊時跟警察說何愛花送的月餅禮盒裡面有6個月餅,你當時是這樣說的,對嗎?證人:對。被告訴代:(聲請提示花蓮縣調查站華廉查霖字第11172525330 號卷第17頁照片)你看一下這張照片,這個是何愛花去年中秋節送出的月餅禮盒,裡面有8個月餅,這個跟你描述的不同,請問你是不是記錯了?證人:月餅應該不是何愛花送的,我有證人,是月華姐送給我的。被告訴代:你在專勤隊講說送月餅的是何愛花,這件事情記錯人,是嗎?證人:記錯了,我在專勤隊時很緊張。被告訴代:去年中秋節還有其他人送你月餅禮盒嗎?證人:有。被告訴代:是誰?證人:林月華。被告訴代:請問他是慈濟志工嗎?證人:對,做環保。被告訴代:慈濟的師兄或師姐有沒有送過你月餅?證人:師姐送過我月餅。被告訴代:你剛剛講的林月華就是這位慈濟師姐嗎?證人:對。被告訴代:你在去年11月2日在專勤隊向警察所說的收到6 個月餅禮盒,送禮的人你記錯,是林月華送的,而不是何愛花送的,是這樣嗎?證人:是。被告訴代:被告劉添順有送你月餅禮盒嗎?證人:沒有。被告訴代:你何時知道被告劉添順要選鄉民代表?證人:中秋節前就知道,他還沒有登記早就知道。被告訴代:你在111年11月2 日,在專勤隊時跟警察表示,何愛花送你月餅禮盒,而且還用原住民母語跟你說,要支援她的老公『以貢』參選代表,這個部分也是你記錯嗎?證人:我記錯了,那天在專勤隊很緊張,什麼都想不起來,我回去後回想,想起是師姐給我的,我馬上打電話給師姐,問說妳有送月餅給我嗎?師姐說是。被告訴代:請問你去年中秋節收到幾盒月餅?證人:1盒。被告訴代:收到的那盒就是你講的林月華師姐送,是嗎?證人:對,就是這個顏色的。受命法官:你說你不識字是真的嗎?證人:是真的。受命法官:你會寫名字。證人:

名字會寫,還有電話號碼,其他都不會寫。受命法官:你的名字寫的很漂亮。證人:你看我的字這樣寫,真的。受命法官:你的學歷為何?證人:國小沒畢業。受命法官:你是做什麼工作?證人:我是做臨時工。受命法官:在111年11月2

日,你去專勤隊做筆錄,是有關選舉的事,是這樣子嗎?證人:有。受命法官:你知道為何警察會找你去嗎?證人:我不知道,什麼都沒有問,來抓的時候,說法官要問你,他就這樣講而已。受命法官:警察是從你家把你帶去,還是你自行過去。證人:他來抓我。受命法官:你那天是幾點被帶走的?證人:應該是早上快要8點左右。受命法官:是在你家裡面?證人:對。受命法官:你家地址?證人:明利35號之3。受命法官:警察帶你去哪裡?證人:花蓮地檢署。受命法官:警察有給你做筆錄嗎?證人:有。受命法官:檢察官有給你做筆錄嗎?證人:沒有,警察是穿便服給我做筆錄。

受命法官:總共做幾次筆錄?證人:1次。受命法官:這裡有你在地檢署檢察官前面簽名筆錄,跟專勤隊簽名筆錄,有2次筆錄。證人:沒有,他來抓一次。受命法官:抓你去一次,你筆錄時間一次是早上10點多到11點,另外一次是下午2點。證人:沒有,我做筆錄到10點到12點,就送我到地檢署,講一講,就讓我回去。受命法官:你跟檢察官說些什麼?證人:講作證何愛花給我月餅,當時我緊張就講是,然後就讓我回去。受命法官:早上在警察那邊做一次筆錄,後來去地檢署再做一次筆錄,你都很緊張嗎?證人:對,怕不太會講話,也沒有讀書。受命法官:你的筆錄跟你今天講的不相符,你說是因為當時很緊張,才這樣說。證人:對。受命法官:那你現在也很緊張,你會不會之後又說今天講的是太緊張講的,你要想清楚。證人:不會。受命法官:警察跟檢察官問你的時候有逼你嗎?有恐嚇你嗎?證人:沒有。受命法官:你只是因為緊張就講錯,對嗎?證人:對。受命法官:你在檢察官跟警察那邊是講何愛花拿月餅拿給你,但是你剛是說誰拿給你?證人:是師姐林月華。受命法官:在地檢署檢察官有請你作證,你也簽證人結文,告知你說謊會有刑事責任,你今日作證所說跟當時筆錄所說不相符,如果你所說的不是事實,你有想過自己會有偽證罪的刑罰嗎?證人:就是會緊張,他給我看這個月餅好像沒有吃過,我就想沒吃過,我沒有想到這是我的證人給的,我就直接跟警察回答有。受命法官:你剛說的師姐叫什麼名字?證人:林月華。受命法官:林月華跟何愛花長的像嗎?證人:不像。受命法官:不像怎麼會弄錯?證人:當初是我沒講好,在地檢署時沒有想到是誰給的,回去回想,我打電話給師姐,問師姐是妳給我月餅嗎,師姐說有。受命法官:被告劉添順跟你是何關係?證人:沒有關係。受命法官:你認識他嗎?證人:不認識,以前工作時當村長才認識的。受命法官:他也是住在你村莊嗎?證人:有。受命法官:離你家多遠?證人:差不多300公尺。受命法官:你知道他做什麼工作嗎?證人:他是當村長,他是什麼事都會做。受命法官:除了村長外他自己有沒有做其他的工作?證人:沒有。受命法官:那你知道他買月餅的事嗎?證人:不知道。原告訴代:你平常跟劉添順熟還是跟他太太何愛花熟?證人:都不熟。原告訴代:不是有來往嗎?證人:他當村長時,有工作會叫我去做。原告訴代:在111年中秋節之前,劉添順他有去找你拜票或要你支持他嗎?證人:沒有。原告訴代:中秋節之前何愛花有找過你拜票嗎?證人:沒有,他們從來都沒有。原告訴代:你是去年111年11月2日做筆錄,在那之前劉添順或何愛花有去找你請求支持嗎?證人:沒有。原告訴代:他們從來沒有找你拜票,為何你在專勤隊對檢察官說的時候,突然心裡面想出一個名字,檢察官一問你就講說何愛花給我買票,你為何編出此情節來?你當時的動機跟心裡想的是什麼?證人:我當時緊張。原告訴代:緊張可能說任何人,你們村裡選代表那麼多人,為何針對他們,你跟他們有什麼心裡面的問題嗎?為何不講別人,而是故意講一個沒有跟你拜票,沒有交情,也沒有來往的人,說他跟你買票?你有什麼特別動機嗎?證人:沒有,因為我之前很緊張。原告訴代:

很緊張也不會變出無中生有的事情來,無中不會生有,那為什麼會有,一定有的目的,請說明你的目的?你就算故意要說假話,那為什麼你要說假話?你要知道,你當初在檢察官前面有具結,你必須考慮清楚今天講的是實話還是謊話,如果是謊話,法官有告訴你,你可能將來要負偽證罪,你就老實說,誠實說,不要因為任何人或人情的拜託影響你,因為這後果都是你要負責的。今天我要求你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不然大家都當開玩笑,隨便講等一下又推翻,今天講A明天講B,請你誠實說。證人:在警察局時,本來是說沒有,我說沒有月餅,然後警察讓我看,問我有沒有認識這個月餅,我想說有。原告訴代:為何你認識月餅,會聯想到何愛花?證人:因為警察給我看相片,相片裡我看到何愛花,我就直接講是她。原告訴代:這樣意思是說你都是亂講,胡亂看到一個認識的人,就說是她嗎?證人:沒有。原告訴代:

表示你在檢察官面前都是亂講?證人:沒有。原告訴代:那為何現在又這樣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證人:就沒有。被告訴代:在你去專勤隊的時候,有人要你說月餅禮盒是何愛花送的嗎?證人:沒有。被告訴代:你那天去專勤隊時,是否知道是要調查何愛花送禮盒之事?證人:他是給我看相片,相片有6個人,我看到相片講成是何愛花,是我緊張講的。被告訴代:當時在專勤隊有幾個人?證人:3個。被告訴代:除了你以外還有其他哪2個人?證人:我不知道名字,但是認識他們。被告訴代:這些人都是要問何愛花送禮盒的事嗎?證人:是。被告訴代:所以當天你知道專勤隊是要調查何愛花送禮盒的事,是嗎?證人:知道。被告訴代:

當時警察在提示何愛花相片的時候,有跟你講什麼嗎?證人:我本來沒有承認,但警察跟我說,不承認的話會留在那裡,並還說其他人都承認已經回去,我嚇到馬上說是,就承認了。被告訴代:你承認了什麼事情?證人:我承認月餅是何愛花給我的。被告訴代:你之所以承認有收到何愛花送的月餅,是因為警察拿何愛花的照片給你看,是這樣嗎?證人:是。原告訴代:你當天被帶至專勤隊,在做筆錄前,與其他人是在一起或分開?證人:分開。原告訴代:你是否有跟其他人討論?證人:沒有討論。原告訴代:在警察開始做筆錄前,是否有說要問何愛花或劉添順之事情?證人:沒有。原告訴代:在開始做筆錄前,你知道是為了何愛花的事情叫你嗎?證人:不知道。原告訴代:所以是筆錄做到一半才知道嗎?證人:我看到月餅跟相片才知道。原告訴代:相片是何愛花單獨1人,或是6個人在一張照片?證人:6個人。原告訴代:這6個人你認識幾個?證人:只認識何愛花,其他5個不認識。原告訴代:所以你在做筆錄前,不知道是問何愛花送月餅之事,是筆錄到一半時,警察拿出一張6 個人的照片給你看,而你只認識何愛花,所以就說是何愛花送月餅,你的意思是這樣嗎?證人:對」(見本院卷第70至83頁)。

2.證人黃阿勇於上開偵查中結稱:「問:111年11月2日你在花蓮專勤隊所講的話是否都是實話? 答:是,實話。問:今年選舉你有無投票權?答:有。問:今年有無收到錢或禮品

?答:只有收到月餅而已。問:你家裡有幾張選票?答:1張而已。問:收到幾盒月餅?答:1盒。問:之前是否曾收過月餅?答:沒有。問:是誰拿月餅給你?答:是何愛花拿給我的。中秋節前,她拿來我家給我。問:何愛花以前是否曾送你月餅?答:沒有。問:當時現場是否還有其他人?答:沒有。問:何愛花家人今年有無出來競選?答:她先生劉添順有要出來選。問:月餅目前在何處?答:吃掉了,盒子也丟了。問:你認為這盒中秋月餅跟選舉有關嗎 ?問:不知道。問:收下這盒月餅是否影響你投票支持的對象嗎?答:不會。問:當時為何收下月餅?答:我沒有想那麼多,當面拒絕不好意思。問:你收下月餅後,你是否還曾與劉添順或何愛花碰面?答:都沒有。問:何愛花拿月餅給你時,是否講什麼話?答:她是講說要幫忙。應該是講選舉的事情。問:何愛花有說要你支持誰嗎?答:沒有。只說要幫忙,但沒有說到具體的人選。問:是否承認選舉收賄?答:我沒有想那麼多」(見上開偵查卷第95至97頁)。證人於黃阿勇於上開警詢時之陳述則如附件逐字稿。

3.另證人林月華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被告訴代:你是否認識被告?證人:認識。他是村長,我是慈濟志工,我都會和村長互動。被告訴代:你是否認識黃阿勇?證人:認識,他是環保志工。被告訴代:你有無在去年中秋節送黃阿勇月餅禮盒?證人:有,我有送黃阿勇一盒禮盒。被告訴代:你現在還記得那個月餅禮盒裡面有幾個月餅嗎?證人:我沒有打開來看,一盒裡面有6個。被告訴代:你沒有打開來看,如何知道一盒裡面有6個?證人:上面發的時候有和我講,一盒一份,一份裡面有6個,因為月餅來了,我接到就要馬上送。被告訴代:你講的上面是指誰?證人:就是我們的上級,我只是鳳林的環保的窗口,因為月餅沒有放防腐劑,所以我接到就要趕快送。被告訴代:你講的上級是否指慈濟裡面的上級?證人:可以這麼說。被告訴代:為何要送黃阿勇禮盒?證人:因為他很勤勞,他那邊有一個集中環保的點,他的量比較大,我的環保點有約150個點,黃阿勇是比較大的點,所以我有送黃阿勇禮盒。被告訴代:你是否還記得當時禮盒是如何給黃阿勇的?證人:我直接送到黃阿勇手上,他那裡圍牆都是鎖著的,印象中我是直接給他。我確定有給黃阿勇月餅。(後改稱)我不是很確定月餅禮盒我是直接給他或是吊在他的圍牆。被告訴代:黃阿勇有無曾經打電話給你,問你是否有送他月餅禮盒?證人:有,我記得黃阿勇有問我,我說有送他。原告訴代:你和黃阿勇是因為慈濟環保志工認識的?證人:是,我們認識約有1年多。原告訴代:111年認識的?證人:我們認識1 年多,他第一次領到月餅,每年中秋節前10天左右會送禮盒。原告訴代:你方才所述黃阿勇有一個環保點,你會去那個環保點,那個環保點是指黃阿勇家?證人:是黃阿勇租的,我不記得住址,黃阿勇是住在那裡,地點是在明利國小的北邊,離明利國小很近。原告訴代:月餅禮盒你方才所述是慈濟要你發的?證人:我申請多少量,慈濟就會發給我,我申請了30盒。原告訴代:你是否知道月餅是紙盒還是塑膠盒?證人:紙盒。原告訴代:你是否知道裡面的月餅是何種月餅?證人:我沒有打開來看,只知道裡面有6個月餅,我不知道裡面的月餅長什麼樣子。原告訴代:黃阿勇家是幾層樓的建築?證人:那是矮房子,是平房,外面有圍鐵網,房子是租的。原告訴代:你是否知道黃阿勇去年有收到幾盒月餅?證人:我給他一盒,黃阿勇沒有和我提到說他去年收到幾盒月餅」(見本院卷第132至134頁)。

4.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互核觀之,證人黃阿勇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先稱於111年中秋節前何愛花有贈送月餅給黃阿勇要其幫忙等語,但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何愛花並未贈送月餅,是林月華送的,警詢及偵查中是因太緊張而講錯等語,證人黃阿勇前後陳述已有不一,又證人黃阿勇於警詢時所稱何愛花所贈送之月餅裡面共有6個月餅,顯與本件被告夫妻向順昌西點麵包店訂購月餅禮盒內有8顆月餅等情不符,另證人黃阿勇於警詢時警察詢問其於系爭選舉之選區是否有投票權時,證人黃阿勇連續兩次均回答沒有,可見證人黃阿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於警詢偵查中因太緊張而講錯等節,並非全然無憑。況且,何愛花於偵查中亦證稱其並未拿月餅給黃阿勇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19頁),及證人林月華上述證稱其於111年中秋節前確實有送1盒月餅給證人黃阿勇等語,均與證人黃阿勇上開所述大致相符,由此足可推知證人黃阿勇於111年中秋節前所受贈取得之月餅1盒應非被告或何愛花所提供。

㈤據上,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被告應無透過其配偶何愛花以

上開原告所述之方式向黃阿勇行求約定於系爭選舉中投票於己,故原告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有其上述行求黃阿勇為約定一定投票權行使之行為,從而,原告依第120條第1項第3款、第99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