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林昆弘
林青宜共 同訴訟 代理 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宜蘭縣礁溪○○○00○○○)兼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請求被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之請求權基礎,於上開期日前10日以書狀加以陳明,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