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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何美欣即大昇五金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被 告 邱裔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本件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因涉犯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調偵續一字第1號案件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78號案件審理中。然被告是否對於失火之災害有過失而確負有刑事責任,本院認純由起訴書所載證據無從判斷,是被告是否遭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責任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