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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何美欣即大昇五金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被 告 邱裔家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公共危險案件之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1號判決確定,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本院於112年6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