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連素珍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 人 彭玉容

林維新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訴訟參加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邱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1年度花簡字第2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又本件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3日提出上訴理由㈣狀陳明上訴聲明,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有上開書狀附卷可佐(本院卷307頁)。若就上開書狀有何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日期: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