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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次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5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108年11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裁定准許,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13號卷宗查核無訛,故聲請人重複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