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陳申寶華相 對 人 申美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二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申潤芳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申潤芳之債權人,被繼承人申潤芳於民國83年11月19日死亡,相對人陳申寶華、申美雲為申潤芳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