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51號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上開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係在「新竹市北區」,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