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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23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376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忠平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顯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峽中山郵局有存款債權,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三峽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