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原 告 李鎮北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邱秋雪
林水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鉑瀚【附表】設定標的 抵押權設定明細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收件年期:88年 字號:花資登字第165180號 登記日期:88年7月1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邱秋雪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800萬元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清池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李清池 收件年期:88年 字號:花資登字第165180號 登記日期:88年7月1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水旺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800萬元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清池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李清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