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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專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士軒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邱OO」,然由聲請人之所得資料觀之,並無其擔任雇主之記載,請陳明欲向何人請求退休金,是否為花蓮縣OOOO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併請陳明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另檢附被告112年6月2日答辯狀,亦請陳報意見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