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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執事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4號異 議 人 郭學聖相 對 人 詹寶雲上列異議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剔除112年7月25日債權表中異議人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30,000元(該日債權表列計異議人有2筆債權,原裁定僅剔除其中1筆債權,以下就此230,000元之債權稱「系爭債權」),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指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指稱異議人已對其強制扣薪多年完全錯誤,異議人自111年1月5日起始收受相對人強制扣薪之款項,且異議人持有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有效的執行名義,異議人之債權存在,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為免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遲未確定,影響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迅速進行,法院就受異議之債權所為裁定,宜賦予確定實體權利之效力,基此,法院就受異議債權之存否應為實體審查,亦有該條立法理由可參。

四、本院之判斷㈠系爭債權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號裁定(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本票內容詳附表一),相對人原對系爭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花簡字第176號(下稱系爭債權訴訟)受理在案,惟於第一審判決前自行撤回起訴等情,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於系爭債權訴訟起訴狀自陳向異議人借款8萬元並已收受,而本件聲明異議事件審理時,亦於112年11月28日陳報不爭執異議人曾給付15萬元予相對人之事實,堪信異議人曾借款23萬元予相對人,對於相對人應有系爭債權存在。

㈠相對人雖陳稱:相對人已遭強制執行多年,異議人之債權應

有減少云云。經查,相對人因積欠債務,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2006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薪資債權之移轉命令,異議人110年9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651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併案至上開案件,故本院以110年9月24日花院楓102司執廉字第20069號換發執行命令予第三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針對相對人任職國軍花蓮總醫院獲取之薪資強制執行,而本院於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更生事件函詢國軍花蓮總醫院執行相對人薪資之相關明細(消債更卷第141至142頁),其中異議人自111年1月5日始獲償第一筆執行金額,迄至111年8月5日止,就系爭債權獲取之清償金額總計為17,575元,依照民法第323條規定,應先抵充利息,然並未能清償本金(詳附表二),是系爭債權本金尚未獲得清償,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禹瑄【附表一】110年度司票字第7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週年利率 001 102年3月17日 80,000元 107年3月16日 107年3月16日 CH No.416087 6% 002 103年1月17日 150,000元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CH No.545005 6%【附表二】

本金 差距日期 償還金額 新增利息 償還利息 剩餘利息 償還本金 剩餘本金 107年3月16日 80,000 0 0 0 0 0 0 80,000 109年1月7日 230,000 662 0 8,706 0 8,706 0 230,000 111年1月5日 230,000 729 4,094 27,562 4,094 32,174 0 230,000 111年1月22日 230,000 17 1,359 643 1,359 31,458 0 230,000 111年1月25日 230,000 3 1,016 113 1,016 30,555 0 230,000 111年3月4日 230,000 38 1,016 1,437 1,016 30,976 0 230,000 111年4月1日 230,000 28 2,018 1,059 2,018 30,016 0 230,000 111年5月5日 230,000 34 2,018 1,285 2,018 29,284 0 230,000 111年6月2日 230,000 28 2,018 1,059 2,018 28,325 0 230,000 111年7月5日 230,000 33 2,018 1,248 2,018 27,554 0 230,000 111年8月5日 230,000 31 2,018 1,172 2,018 26,708 0 230,000 總計償還金額 17,575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