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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姿淨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