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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 告 郭張杰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被 告 郭張裕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參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郭張金水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

立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因遺囑內容涉及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故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該遺囑不生效力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遺產稅為新臺幣(下同)224萬1004元等情,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鑑估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0頁、外放卷),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扣除遺產稅後之遺產餘額為7601萬2132元(計算式:7825萬3136元-224萬1004元=7601萬2132元)。又本件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原告、訴外人郭張琇、郭冬梅、郭冬蘭為繼承人,應繼分各1/4,則原告依其應繼分可分得之遺產價額為1900萬3033元(計算式:

7601萬2132元1/4=1900萬3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系爭遺囑將附表編號1、5、8、9之遺產遺贈與被告,總價額

為3474萬1804元(計算式:1500萬8880元+903萬9600元+663萬1948元+406萬1376元=3474萬1804元),所餘遺產價額即為4127萬0328元(計算式:7601萬2132元-3474萬1804元=4127萬0328元),是若系爭遺囑有效,原告依其應繼分可得之遺產價額為1031萬7582元(計算式:4127萬0328元1/4=1031萬758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68萬5451元(計算式:1900萬3033元-1031萬7582元=868萬5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031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蓁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持分 價額 (新臺幣) 1 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00萬8880元 2 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萬0462元 3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879萬2540元 4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00萬8782元 5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03萬9600元 6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578萬6796元 7 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228萬5108元 8 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 663萬1948元 9 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 406萬1376元 1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款 693元 11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 2778元 12 吉安鄉農會帳戶存款 10萬9473元 13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 7700元 14 110年6月30日提領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現金 83萬元 15 111年3月2日提領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現金 150萬元 16 111年8月26日提領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現金 6萬元 17 111年12月14日提領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現金 8萬元 18 111年12月15日提領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現金 3萬7000元 19 111年12月15日轉帳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現金 200萬元 總計 7825萬3136元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