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居首爾市陽川區木洞中央本路00街00週院別墅000-000
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5日宣判,惟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