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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居首爾市陽川區木洞中央本路00街00週院別墅000-000

己○○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5日宣判,惟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