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甲○○關 係 人 乙○○
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代 理 人 丁○○複 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被繼承人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105年度司繼字第337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第三人庚○○、辛○○為被繼承人己○○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105年11月4日裁定,主文為:「㈠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00年00月0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市○○街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㈡被繼承人己○○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㈢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己○○之遺產負擔。」該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05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此有原裁定、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又原審於112年2月9日,因原裁定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裁定更正原裁定上開主文㈡部分為:「准對被繼承人己○○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己○○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公示催告公告登載新聞紙或登載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七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下稱更正裁定)。抗告人因對更正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故本件審理範圍應僅及於更正裁定,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被繼承人己○○所立遺囑,其財產應由己○○之妹壬○○繼承,而壬○○業已死亡,故抗告人與乙○○、丙○○應得代位繼承壬○○原應繼承之己○○遺產。故不存在更正裁定所述「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之情形,而應依己○○所立遺囑,贈與甲○○、乙○○與丙○○等人,並非由國庫取得剩餘部份等語。
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85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41條亦定有明文。末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原審以原裁定選定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而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原審即應「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原裁定漏未為之,反誤為報明債權與願受遺贈與否之之催告,自有顯然之錯誤。原裁定更正此顯然之錯誤,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有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41條之規定,原審公示催告時本應載明「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而其效果即為民法第1185條所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原審依法載明,合於法律之明文規定。至於個案中被繼承人己○○是否立有遺囑、是否存在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是否有遺產須歸屬國庫,均與原審催告之內容無關。抗告人所指其與乙○○、丙○○對遺產權利之主張,應視其性質,於後續程序依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主張之。抗告人執此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抗告人另聲請調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遺產清冊,稱欲釐清國有財產署清理債權、債務、交付遺產與繼承人之情形,即釐清有無將財產交付國庫等語。經查均與本件更正裁定之適法性無關,核無調查之關聯性,爰不予調查,並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周健忠法 官 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