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分割共有物事件(分割遺產,原本院111年花簡字第279號,嗣改分111年度家調字第314號),提出閱卷聲請書,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其聲請狀僅表明欲聲請「交付數位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而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未合。
四、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而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