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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省○○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語佳

裁判日期: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