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 住○○縣○○市○○○○街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8民終0000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西元2020年粵18民終0000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公證書、海基會民國112年6月19日(112)南核字第049518號證明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且該判決內容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又大陸地區業於西元1998年1月15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嗣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已得依該規定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