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8號原 告 甲○○ 住○○縣○○市○○里○○○街00號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0日宣判,茲因有傳喚證人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月24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