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高偉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新臺幣(下同)485,717,283元本息。嗣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487,585,427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94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862,044元,尚應補繳32,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