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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雷岳勳即財團法人花蓮耶和華見證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耶和華見證人捐助章程第15、22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耶和華見證人(下稱花蓮耶和華見證人)之董事長,花蓮耶和華見證人於民國97年12月25日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設立,並於111年1月19日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冊第19頁第298號)。因花蓮耶和華見證人已於112年3月24日召開第2屆112年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花蓮耶和華見證人董事長,花蓮耶和華見證人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等情,業據其提出花蓮耶和華見證人之法人登記書、112年3月24日第2屆112年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花蓮縣政府112年3月31日府民宗字第1120038561號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22條之內容,係修正捐助之對象之事宜,核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22條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