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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黃建雄原 告 黃建國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惠芬

陳惠芳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建榮律師被 告 陳文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該等抵押權。依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3,177,282元,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依上開規定,應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附表:

花蓮縣壽豐鄉精鐘段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元) 666地號 2,800.85 300 840,255 668地號 3,013.75 300 904,125 669地號 2,791.64 300 837,492 826地號 684.43 300 205,329 827地號 1,300.27 300 390,081 總價額:840,255元+904,125元+837,492元+205,329元+390,081元=3,177,282元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