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謝明月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周秀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就起訴狀所載之土地及其上建物所為之贈與契約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惟原告未提出土地建物之價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費用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
如未能查報價額,因無從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