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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李順德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被 告 鄭經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攤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遷讓攤位等
裁判日期:2023-12-14